贺德银——从事司法鉴定管理两年来的几点体会

    我是2018年4月开始分管检察技术工作的,具体来讲就是分管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两个部门。据2019年底统计,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设有鉴定机构304家,有4593人取得鉴定资格。司法鉴定管理也是一样的道理。

    我是2018年4月开始分管检察技术工作的,具体来讲就是分管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两个部门。对于检察系统的司法鉴定工作,我有几点体会和思考与大家分享。  

    一、为什么由一个事业单位负责检察机关鉴定管理工作?

    这是我常被问及的一个问题。事情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1998年国务院机构大改革之后,最高检在2000年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决定撤销检察技术局,将检察技术研究所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把办公厅信息技术室并入,负责检察机关刑事技术、信息化和科研管理工作,2008年经中组部批准成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这就是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检察机关鉴定管理的历史渊源。  检察技术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组织制定检察技术相关工作规范、开展技术办案质量检查等工作。司法鉴定中心对外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由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一名副主任兼任,主要任务是办案、培训和科研,下设法医室、文痕室、理化室、声像资料室和司法会计室。  

    二、检察机关竟然也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这是我常被问及的另一个问题。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有疑问,我不感到意外,因为他们关注检察院最多的是公诉人,反贪转隶之前还关注反贪局,对检察院其他的人和事都不怎么关注。但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很多检察院同仁居然也不知道检察机关设有鉴定机构,拥有一支鉴定人队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没有包括人民检察院,是大家产生疑问的根本原因。明明只规定了侦查机关,哪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侦查机关吗?毫无疑问,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是这样解释的:这里所规定的“侦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实施侦查权的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因此,这里所说的侦查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释义的上述表述是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是因为具有侦查权。所以,不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的朋友不仅对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感到疑惑,还会质疑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原因大概如此。据2019年底统计,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设有鉴定机构304家,有4593人取得鉴定资格。  

    三、检察机关鉴定人都有哪些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从组织法层面规定了检察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检察技术人员属于检察辅助人员,目前主要包括刑事技术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主要承担检察信息化工作。刑事技术人员包括鉴定人(即取得鉴定资格的人)和非鉴定人(即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检察机关鉴定人的职责就是为检察办案服务,围绕证据做文章。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鉴定人的主要职责大致有三项。一是协助检察官在侦查、调查核实、审查案件过程中进行勘验、检查、搜查、复验、复查等,通常称之为技术协助。二是受检察官委托或指派,对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提供审查意见。三是接受委托,负责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技术协助、专门审查、检验鉴定就是检察机关鉴定人的主责主业。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工作,比如为检察官提供一些专业知识、专业术语的咨询、解释、解答,协助检察官出庭质证等。2019年全国检察技术人员(含鉴定人)完成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8万余件、检验鉴定近0.8万件、技术协助近12万件。  

    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关键和抓手应当是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  

    首先看看国际互联网。国际互联网如此庞大,全球40多亿人使用,接入互联网的国家、公司、单位如此之多,却可以无障碍地互联互通,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可以为世界各个角落的用户提供服务。何以能够实现?秘笈就在于标准,所有接入互联网的网络与终端、部署的系统与应用都遵守着相同的标准体系。司法鉴定管理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设立的鉴定机构、登记的鉴定人,还是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登记的鉴定人,只要大家遵守同样的标准体系,用同一把尺子衡量工作,其他问题都不再是问题,因为大家具有同样的对话基础和评判依据。因此,构建一套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所有鉴定机构鉴定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标准体系应当是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的第一抓手和首要任务。  

    检察机关在诉讼办案过程中,前有公安,后有法院,检察官拿到的案卷里的证据不是检察官搜集取得的,但这些证据都需要检察官逐一审查核实,形成一个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确实充分、互相印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方能走上法庭。在法庭上,证据需要举证、质证和认定。同一鉴定事项,按照不同标准鉴定,鉴定意见常常会存在差异,甚至相反。如果鉴定标准不统一,控辩双方就没有质证、辩论的共同基础,难免自说自话,互不买账。法官也难免举棋不定,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相对的另一方就会不服气,怀疑司法不公。这样的庭审场面,我们在实际中都曾遇到过。如果检察官时时刻刻都要面对这样的情况,办案就非常困难!相应地,检察机关鉴定人在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时,面对依据不同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就需要了解、熟悉和掌握这些标准,工作难度和风险会显著增加。因此,检察机关对统一、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需求更为迫切。  

    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应坚持三点原则:一是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一定要反映科学技术最新发展成果,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二是司法鉴定有且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规范体系,不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同一专业领域同一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应当一致;三是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的高度,按照共赢多赢的理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与实务相促进,既分工又合作,多方参与,博采众长,方能凝聚各方共识,统一的标准体系方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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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1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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