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ABOUT ASSOCIATION

协会简介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2025年12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缩写:SAFS。本协会是四川省司法鉴定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协会会员分布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四川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司法厅。 协会自觉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中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内贯彻落实。

第九条 协会党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委的领导,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委汇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行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协会党委每届任期4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任期届满需按时换届。

第十一条 协会党建工作主要职责: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组织引导全体党员和行业从业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教育,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 (三)推进组织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决防范和惩治违纪违法问题。 (五)领导协会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加强行业舆论引导,营造积极健康的行业氛围。

第十二条 协会党委应当落实下列党建工作制度: (一)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协会党委书记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建工作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二)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协会党委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处置重大问题前,须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委请示报告,并定期报告党建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 (三)建立党建与业务融合制度。建立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的“四同”机制,将党建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协会党委应当加强下列党建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加强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二)经费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活动、党员教育、阵地建设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阵地保障。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建设标准化党员活动阵地,为党员开展组织生活提供良好条件。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教育培训、理论研讨; (五)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对会员监督、考核、评估,受理并查处对会员的投诉; (七)协调行业与相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调处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对重大、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十)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奖励和惩戒、指导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工作等事项,经取得授权、委托后实施。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组成为: (一)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从事司法鉴定相关法治研究、科技研发、教育培训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执业鉴定人; (四)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 (三)向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使用协会信息资源; (六)享有协会提供的福利及其他保障;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反映有关情况; (八)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九)对协会给予的惩戒、处理的辩解、申请复查权;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行业信誉; (四)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五)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配合协会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会员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并设立专用账户; (八)单位会员实现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内部管理信息化;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登记,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执业证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其他自律准则规范,或损害协会或行业利益的,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会员违纪处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单位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协会监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协会监事会监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聘任、解聘; (七)组织制定和修订行业准则和规范; (八)选举、推荐本省全国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九)领导、监督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和人民群众口碑良好; (三)熟悉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政策及实务操作,专业型人选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拥有5年以上司法鉴定从业经验。管理型人选须具备5年以上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经验,且组织协调与决策能力突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应是协会会员,会长、副会长应是协会理事会理事; (六)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七)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退休领导干部或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完成兼职手续的公务员担任协会负责人,除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兼职业务与原工作领域相关; (二)兼职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重新履行干部兼职审批程序; (三)兼职期间不领取协会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报酬,不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届中调整负责人的,须由理事会酝酿产生建议人选,且应当征求协会党委意见,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秘书处内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内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须有2/3以上监事到会,并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监督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立权益维护、纪律惩戒、标准化管理等专门委员会。 协会设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由理事会规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治素质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组织制定司法鉴定有关业务技术规范等。 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以决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或课题研究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用于协会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不少于会费收入的5%。

第四十九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前必须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换届审计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协会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由协会自行组织实施。 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均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考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