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四川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工作方案》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

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年11月29日 川司法发〔2022〕109号)

 

各市(州)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司办通〔2022〕10号)等规定,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开展资质认定工作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四川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精准指导,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新体系。

    (四)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资质认定与质量建设、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三、工作目标

    (一)大力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满足评审和管理需要。到2022年底,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三)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到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科学、稳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资质认定范围及申请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建立检测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通过资质认定。从事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根据机构已具备的检测参数能力,按《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以下简称《分类表》)所列的资质认定项目填报申请。单个标准中涉及多项检测对象,检验检测能力表中应逐一展开表述。

    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复查换证和增加项目时,按《分类表》中的资质认定项目提交申请,《分类表》中未列的项目不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项目在《分类表》以外的,不再办理标准变更等相关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在《分类表》以外的项目要通过省司法厅组织的专家能力评定,方可依法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

    (二)资质认定工作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资质认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仍未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三)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1.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在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时的要求:

    (1)由其设立主体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对其申报业务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推荐,并取得省司法行政部门盖章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附件2)。

    (3)有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或者测量审核“满意”的结果报告。

    2.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相应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的要求: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2)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规定的条件。

    (3)取得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盖章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

    (四)审核登记工作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所申报增加业务的资质认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2)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检验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

    (五)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组建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由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日常管理,积极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资质认定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继续教育等工作。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开展1次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专家优势,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质量。

行业评审组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加强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内容,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并按规定上报评审资料。

    (六)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实施联动评审机制。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登记管理工作的衔接,明确职责,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行政许可、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同步评审条件的,可向两厅局提出联动评审申请。

    由行业评审组组织满足司法部《评审细则》规定,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和具备相应领域专业的专家,组织一个评审组按各自评审要求开展现场考评,“一次性”完成评审工作,分别作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减轻司法鉴定机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每年开展1次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评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三年内实现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

    (八)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每年开展1次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九)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鉴定质量评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切实加强工作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六、本工作方案自2022年11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

          2.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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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12-0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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