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和保险理赔工作,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业组织合作

    (一)共建四项工作机制

    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构建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纠纷解决、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推动提升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省司法鉴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分别按规定汇总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工作联系人名单,定期通报并及时更新。

    (二)加强日常衔接协作

    由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每季度组织双方开展沟通座谈会,互相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对策,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业务培训,鼓励行业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提升涉保司法鉴定专业能力水平。共享行业信息、数据,定期开展自律监督、联合调研等工作。

    (三)开展线索排查移送

    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重点排查涉保司法鉴定风险,组织搜集人伤黄牛欺诈线索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局加强研判,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查处。

    二、规范鉴定委托行为

    (一)提倡共同委托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受害人等(以下称“涉保当事人”)或者保险机构为解决涉保理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向涉保当事人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并与涉保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优先采用共同委托的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应当确认鉴定材料,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涉保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

    双方在所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共同委托鉴定事项履行委托责任,保险机构可在场见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应向鉴定机构书面出具规范的共同委托书(可交由当事人携至机构办理),不宜将共同委托与完全采信鉴定意见直接关联。

    (二)规范单方委托行为

    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询问涉保当事人鉴定文书是否用于保险理赔并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记载同时应当告知其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由其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含电话方式)相关保险机构到场见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到场的情况,双方在记录材料上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到场人员旁观、旁听司法鉴定过程提供便利。保险机构不按时派员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鉴定。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涉保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遵循优先协商或公平随机(包括抽签、摇号或其他约定形式)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违规选择或推荐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列入选择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具备符合法定的鉴定资质、场所、仪器设备和鉴定员等条件,且不得违规设立接案点、违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

    (四)规范重新鉴定

    涉保当事人、保险机构对非诉讼案件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涉保当事人与保险机构就重新鉴定事宜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一)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与“司法黄牛”串通或者进行“暗箱操作”,不得有收受保险机构或者涉保当事人财物或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不得向鉴定申请人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向其出具有利鉴定意见等方式招揽业务。

    (二)加强鉴定过程管理

    在开展鉴定工作前,司法鉴定人及鉴定人助理应当向到场人员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助理证,表明身份。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三)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准确适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鉴定复核制度,规范鉴定文书内容格式,确保司法鉴定“行为规范、程序公正、方法正确、数据准确、结论可靠”,对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

    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执业档案,禁止其从事协助或代理保险索赔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与保险机构或者涉保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四、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

    (一)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积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不得有支付好处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的行为。

    (二)科学使用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鉴定意见使用机制,客观审核并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要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建立健全审核岗位人员考核机制,不断提升理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三)规范保险理赔工作

    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为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便利,不断提高保险理赔工作透明度和服务水平。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履职回避规定,不得投资设立与所在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在此类机构兼职、取酬。

    (四)规范到场见证行为

    保险机构接到司法鉴定机构到场见证通知后,应当积极派员到场。到场人员应当出具工作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留存。未提供身份证明的,不得当场见证。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则》,可以向司法鉴定人反映案件查勘有关情况,但不得干扰或干预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未经涉保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五、妥善处理涉保司法鉴定争议

    (一)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由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涉保司法鉴定纠纷调解组织,当事人、保险机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先行申请协商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提出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作出解释和说明或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二)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共同组建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存在争议的重大涉保司法鉴定予以审查和评价,为涉保理赔提供咨询服务、出具专家意见。同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政策解答、技术指导和质量评测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建立工作责任机制

    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建立工作台帐,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结合职能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共同加强协同管理,加强监督考核,严厉打击“司法黄牛”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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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7-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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